津辰市监处罚〔2024〕642号-天津市北辰区世成得酒酒类经营坊销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狗獾制作的獾油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8-08 15: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64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世成得酒酒类经营坊(刘世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825QPW23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果园中道霞光里底商2-15

经营者:刘世成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4年4月22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注册有名为“世成得酒”的网络店铺,在该网络店铺中有销售标题为“东北纯正獾子油50克每瓶”的产品。经核实,网店的产品为现场发现的当事人个人食用的两款“獾油”。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宣传“獾油”为食品,以食用为目的。2024年4月26日,经局领导审批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3在“快手”平台注册名为“世成得酒”的网络店铺。2024年2月在网店内上架商品ID为21731551792868的商品售卖狗獾油。当事人2024年2月26日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商家“吉水县鑫源天然香料油厂”购入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为獾子油、产品类别为初级农产品的商品100瓶,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快手网店销售出68瓶,剩余32瓶当事人自用和赠送。当事人2024年3月23日通过微信由阿里巴巴平台商家“吉水县俊达天然香料油厂”购入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为獾油的商品100瓶,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快手网店销售出14瓶,剩余86瓶退回给“吉水县俊达天然香料油厂”。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宣传“獾油”为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经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狗獾属于哺乳纲、肉食目、鼬科动物,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獾油是通过提取狗獾动物脂肪得到,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狗獾制作的獾油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404.1元,违法所得为1905.1元。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刘世成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对当事人“快手”APP发布的视频的录像;3.对刘世成的两次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4.我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查函及复函、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及复函;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节选;7.违法所得计算说明;8.投诉举报书。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642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和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至案发时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或者财产损害、社会影响较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裁量案件性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社会影响及后果等因素,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适用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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