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9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李晓奎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U8LP53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豆制品大厅62号
经营者:李晓奎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豆制品大厅62号的天津市北辰区李晓奎食品经营部(李晓奎)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源源东北拉皮(生产日期:2024年07月09日)中铝的残留量,与该食品标签配料表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2日设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7月9日,当事人以0.5元/袋的价格在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柒戒拉皮加工部购进源源东北拉皮4500袋(生产商: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柒戒拉皮加工部;生产日期:2024年07月09日;配料:食用水、木薯淀粉、脱氢乙酸钠、食用盐),销售价格为0.7元/袋,已全部销售。同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源源东北拉皮进行监督抽检。
2024年7月24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AE709048AAF60R8239),报告显示食品名称是源源东北拉皮;生产日期:2024-07-09;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李晓奎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名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柒戒拉皮加工部;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200 ,实测值:190,单项判定: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源源东北拉皮由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柒戒拉皮加工部生产,该加工部在生产上述拉皮时添加了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但未在标签标示。
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150元(即:4500袋×0.7元/袋=3150元),违法所得900元(即:4500袋×0.7元/袋-4500袋×0.5元/袋=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检验报告(No:AAE709048AAF60R8239)、询问笔录、现场照片;3.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柒戒拉皮加工部提供的材料;4.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柒戒拉皮加工部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出库单;5.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
本局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9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150元,违法所得900元。不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的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因素,综合本情况,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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