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66号-天津聚源同鑫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8-16 10: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66号

当事人:天津聚源同鑫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R95P0U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金玺大厦2-1004-3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30日,我局分别接到举报称张建峰经营的天津聚源同鑫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络平台销售的智力燕麦片,宣传的富含膳食纤维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的要求,经初步核查举报材料,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商业宣传行为。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2月4日,经局领导审批中止案件调查。2024年5月2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2日,我局分别接到举报称张建峰经营的天津聚源同鑫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的果冻,宣传是布丁,但是蛋白质含量不符合GB/T19883-2018的要求,经初步核查举报材料,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商业宣传行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4年5月23日,予以并案处理。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已联系上当事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4年8月7日恢复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金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在淘宝、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宣传其经营的智力燕麦片“富含膳食纤维”,喜之郎果冻为“布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智力燕麦片标签标注的实际膳食纤维含量为2.6g/100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富含膳食纤维含量≥6g/100g(固体)”的相关要求;喜之郎果冻标签标注的蛋白质含量0g/100g,NRV0%.不符合其产品执行标准“果冻GB/T19883-2018”中“布丁是添加乳或乳制品,且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0%的果冻”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肖金平身份证复印件、对肖金平的询问笔录1份;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喜之郎果冻产品执行标准“果冻GB/T19883-2018”各一份;

4.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交易记录、实物照片及网页宣传截屏;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6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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