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65号-天津鑫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8-16 10: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65号


当事人:天津鑫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3WM90R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东升里23-5-2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12日,我局共计接到5件投诉称张建峰经营的天津鑫兴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及拼多多平台经营的燕麦片、布丁涉嫌虚假宣传商业宣传行为,经初步核查投诉材料,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现场检查,现场查无此户,经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因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我局已于2021年8月19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于2024年2月5日经审批依法中止案件调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8日、2024年5月24日我局分别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喜之郎果冻因使用“布丁”宣传,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并案处理。2024年8月7日,因当事人已取得联系,执法人员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恢复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金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有名为“鑫兴业食品”的网络店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 其在该店铺中销售的“智力燕麦片”,宣称“白砂糖含量0”,该食品配料表中含有白砂糖成分;
  2. 其在该店铺销售的“智力燕麦片”,宣称“富含膳食纤维”,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膳食纤维含量为2.6g/100g,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中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声称富含膳食纤维的含量要求为“≥6g/100 g(固体)”,该产品未达到声称要求;

违法事实二: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兴业食品便利店”的网络店铺,其在该店铺经营的“喜之郎果冻”执行标准为GB/T19883,按照该标准4.2.4关于“布丁”要求“添加乳或乳制品,且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0%的果冻”,当事人经营的果冻配料表中蛋白质含量为0,但在商品介绍页面使用“布丁”字样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件;

3.对被委托人肖金平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

4.投诉举报单及附件8份;

5.《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节选打印件、GB/T19883-2018《果冻》打印件;

6.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6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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