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588号--天津市北辰区聚顺捷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8-19 10: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58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聚顺捷汽车救援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5TRLC5T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杨河村东大道2号

经营者:滕鹏举

身份证号码:/

2024年3月14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当事人开展汽车救援相关服务但未给出收费标准,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开展汽车救援等相关服务并收费,但多个收费服务项目未进行价格公示,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展汽车救援等相关服务并收费,其经营场所内公示有“天津市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一块,但当事人所开展的货物清理费、吨包费等多个收费服务项目并没有在该公示牌内体现,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价格公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构成要件。本案中不涉及多收价款,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滕鹏举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发生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的现场情况;3.对负责人滕鹏举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生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58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8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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