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209号-天津艾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价格欺诈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8-14 09:4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209号


当事人:天津艾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07E71489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区发安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良                           

身份证件号码:/                                 


在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网店上发现有现货超市货架两组,每组价格分别为130元、135元,但消费者下单后,当事人迟迟未能发货,并告知消费者另外下单,两组超市货架价格为490.05元,247.5元/组,这个价格可以发现货。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起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瑞冠旗舰店售卖货架,每年参加拼多多活动。在2024年参加拼多多活动时,当事人店铺的超市货架两组,每组货架价格分别标注为130元、135元,当事人承诺可以发现货,消费者为尽快开设超市,遂下单上述两组货架。但下单后,当事人迟迟未发货,经消费者询问,当事人便利用消费者需求迫切的心理,告知消费者上述两组同样尺寸的超市货架价格为490.05元,247.5元/组,该价格可以立即发货。当事人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方式共计销售货架5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实施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90.05元,违法所得为2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良身份证复印件格;2、2024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马良所作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4年8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 120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7.5元;                                 

2.罚款4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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