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247号-天津市北辰区顺达土产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03 11: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24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顺达土产店(张景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U28W3J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普东农贸市场第一市场A区外34号

经营者:张景鸿

2024年8月18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美团平台上的顺达土产店购买了1款花洒产品,花费30.0元。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没有水效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赔偿处理。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8月19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顺达土产店(张景鸿)进行检查,该户在美团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为“顺达土产”。现场场所内待售有涉案的“美立方手持花洒”产品(生产厂家:宁波市佐佑洁具厂,数量3个),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水效标识。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8月23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入5个“美立方手持花洒”产品(生产厂家:宁波市佐佑洁具厂,购进价格:12.0元/个)。该花洒通过线下和美团平台上的店铺进行销售,线下售价为20.0元/个,线上售价为30.0元/个,产品外包装均未标注水效标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产品2个,当事人行为满足涉嫌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景鸿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2024.8.19)、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张景鸿的询问笔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24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的规定,予以通报,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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