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95号
当事人:天津卓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TMT059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金玺大厦2-1004-05
法定代表人: 姜文秀
居民身份证号:/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要求其配合我局调查,当事人均以身体原因未能到我局配合调查。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我局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天,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到我局配合调查,当天,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恢复案件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鑫源诚信食品平价店”的网店,在网店内有经营标题为“喜之郎果冻8种水果果汁散装整箱布丁多口味乳酸水果小果冻布丁批”的产品。在该标题的产品首页标注有产品活动价5.9元,低于详情页面标注的最低价格17.88元。当事人修改商品详情页的价格后未及时更改产品首页中的标注的价格,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规定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台账或者销售数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法定代表人姜文秀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及现场照片;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打印件及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6.投诉(举报)信及信中“数据保全证书”中视频刻录的光盘。
本局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95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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