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56号
当事人: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075932195B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京津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为47台电梯及6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当事人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彭永、电梯安全总监李继军、电梯安全员姚飞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47台电梯及6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2023年7月1日当事人制定了《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未任命其使用的6台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彭永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崔海波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崔海波身份证复印件、对李继军的询问笔录、李继军身份证复印件、对姚飞的询问笔录、姚飞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材料(共21页);5.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察系统查询结果。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5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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