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056-2号-李继军电梯安全总监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30 14: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56-2号  

当事人:李继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为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任命的电梯安全总监。当事人未按规定在2024年4月、5月、6月对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周排查并形成记录,上述行为满足电梯安全总监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彭永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崔海波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崔海波身份证复印件、对李继军的询问笔录、李继军身份证复印件、对姚飞的询问笔录、姚飞身份证复印件;4.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材料(共21页);5.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察系统查询结果。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56-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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