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21号
当事人:天津小香坊调味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612435677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工业园(佳景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汝涛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样品间内发现有小西香复合调味料(净含量为1kg),该产品外包装已标注委托生产者为当事人,该产品外包装的背面有以下内容“新小西香复合调味料采用优质原料和呈味物质复合精制而成,集鲜香、美味为一体。本品在任何菜肴、点心、汤中或食品加工中使用,均能达到味道鲜美的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调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委托河北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小西香复合调味料(净含量为1kg)共计20件,10袋/件,成本是78元/件;小西香复合调味料(净含量为200g)共计10件,46袋/件,成本是78元/件;小西香复合调味料(净含量为400g)共计20件,23袋/件,成本是78元/件。当事人将上述小西香复合调味料以90元/件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调料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45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汝涛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经理李汝涛所作的询问笔录、出库单复印件、货值金额利润计算表。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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