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383号-天津市北辰区佳美餐饮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0-18 15:4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8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佳美餐饮店(耿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WU1Y26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红郡大厦底商3-105

经营者:耿柱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反映耿柱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佳美餐饮店通过美团外卖销售的“鱼香肝尖盖饭”宣传1000克,实际只有901克,存在缺斤少两,要求依法处罚商家。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结合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当事人涉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2024年7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耿柱进行询问调查,耿柱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并提供外卖服务。2024年7月22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外卖店铺“佳美餐馆”购买了1份“鱼香肝尖盖饭”标称1000克、“景田天然泉水560ml”标称560克,连同打包费共计花费21元,其中“鱼香肝尖盖饭”花费17元,收到后带包装未拆封自行称重为901克,故举报缺斤少两,要求依法处罚商家。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鱼香肝尖盖饭”,现场进行称重为1051.4克,其中饭盒为34.5克,餐品净重为1016.9克,通过手机查看当事人美团外卖店铺经营的“鱼香肝尖盖饭”售卖信息显示月售7、份量为“约1000克”。“鱼香肝尖盖饭”为餐饮食品,现场手工制售,出餐时未经过计量称重,每份重量不一,当事人亦无法确认网上销售的“鱼香肝尖盖饭”是否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当事人认可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中涉及的“鱼香肝尖盖饭”平台标示重量为1000克,实际重量为901克,两者重量有差距一事,故可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销售给举报人的1份“鱼香肝尖盖饭”与其平台店铺售卖信息标示的重量对比,有缺斤少两的情况,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本案已查明的货值金额17元,违法所得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耿柱身份证复印件; 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1份、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1份;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手机屏幕截图5张(3页);4.对耿柱的询问笔录1份;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美团外卖店铺复查的截图1张。

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8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元;3.罚款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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