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148号-天津博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0-18 15: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148号

当事人:天津博宇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7548400814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都旺新城梅芳园363号

法定代表人:冀丽芳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五金标准件、五金工具、日用百货等。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有标签标注有“欧立信”卫浴手持花洒、厂家为泉州品信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科技园、品信四档手喷、型号:SP925及安装步骤、注意事项、产品执行标准GB/T23447-2009、安装示意图等信息,售价为16元,产品外包装未发现标注有水效标识,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9月14日,我局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2024年10月12日收到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6月购入5个标签标注有厂家为泉州品信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科技园、品信四档手喷、型号:SP925及安装步骤、注意事项、产品执行标准GB/T23447-2009、安装示意图等信息的“欧立信”卫浴手持花洒5置于店内销售,售价为16元/个,至案发时共售出1个。经向生产者所在地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称上述花洒为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冀丽芳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冀丽芳的询问笔录;4.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新协查〔2024〕1-10号)及回函、《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淋浴器、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通知(2021)175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打印件;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6.举报单。

本局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148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轻微。综合裁量案件性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社会影响及后果等因素,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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