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3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鑫香源餐饮店(兰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CB9E07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新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兰越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新华路34号的鑫香源熟食麻辣鸭货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存在凉拌猪耳朵等冷食类制品超范围经营情况,要求查处并退赔。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包含冷荤菜,但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的冷荤菜有:凉拌猪耳朵30元/份,店内菜单中无冷荤菜。同日,因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包含冷荤菜。同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店铺名称:鑫香源熟食麻辣鸭货(西堤头店))增加凉拌猪耳朵30元/份,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截至2024年9月19日案发,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销售凉拌猪耳朵1份共30元。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的冷荤菜及其销量截图、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 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3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饿了么”平台的冷荤菜进行下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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