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03号
当事人:上海乐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9M8E77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A1座3层B2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璐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乐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瞰景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09110064的电梯,检查该梯紧急报警装置,现场无人接听,无人应答。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瑞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2024年8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北辰区瑞景街瞰景园39号楼1单元电梯故障,3天内坏了2次,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使用,并且该电梯在2023年大修过,但近期却频繁故障,怀疑是否真的大修过,故来电反映。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海乐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瞰景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瞰景园39号楼1门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09110007的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现场无人接听,无人应答。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逾期未改正。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4月9日收到我局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后,未及时整改,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对当事人使用电梯进行检查时,仍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上述行为满足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逾期未改正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汪璐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查日期为2024年4月9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瑞3号),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和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检查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逾期未改正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0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三)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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