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0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陈卫锋便利店(陈卫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3RMD9E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永安大街2条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卫锋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铺门口销售冥币类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店铺门口销售冥币类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有“金元宝”1袋、“纸币”3捆、“纸钱”5捆,其中“金元宝”2元/袋、“纸币”1元/捆、“纸钱”1元/捆,上述物品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采购凭证或者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物品销售金额为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卫锋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陈卫锋所作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50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销售、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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