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10号
当事人:天津优氧宜家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EAKTB7M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京津路312号红星美凯龙6-F8001
法定代表人:刘刚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红星美凯龙6-F8001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一房间东侧墙面置物架上摆有若干铜牌证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依据,涉嫌虚假商业宣传。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家用保健制氧机销售。自2024年6月中下旬,为美化公司形象,从而提高制氧机的销量,当事人在店内一房间摆有由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与中国品牌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中国科技创新金奖产品”证书、“国家质量监督合格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重点推广
应用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证书、“全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证书、“高科技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全国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证书、“中国负离子行业10强企业”证书、“中国产品质量放心品牌”证书、“中国科技创新重点推广品牌”证书、“国家权威检测达标产品”证书,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会员单位”证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承保证书,由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医养居融合分会颁发的理事单位证书,共计15个铜牌证书。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铜牌证书的相关宣传依据,系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伯仓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对李伯仓制作的询问笔录;3.对当事人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资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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