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98号
当事人:管长磊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6月5日,天津鸿远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公司变更及备案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涉嫌虚假。2024年7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接受委托,为天津鸿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变更及备案登记一事提供经营住所。2024年5月22日,天津鸿远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公司住所材料中坐落地址、权利人、共有情况均为虚假。经我局核实上述虚假材料均由当事人伪造、提供。
当事人在清楚天津鸿远商贸有限公司需要经营住所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司变更及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仍自行伪造涉案虚假材料,故我局认定当事人为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协助天津鸿远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虚假登记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综三协查[2024]9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对当事人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3.对天津鸿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岐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天津博智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外勤李伟悦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对瑾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剑勋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对天津大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张丽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天津鸿远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及备案登记档案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打印件(第三十五条)。
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听告[2024]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意见如下:1.当事人个人收入较低,家中有一个3岁的孩子与一位年迈母亲,且尚有房贷尚未还清,经济困难;2.我局前期查处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类案件罚款金额均低于本案。经复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与本案案情无关,故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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