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48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康世捷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B8CNXW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路大众浴池东1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朋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31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店内用餐时多收取了举报人2套餐具和小料钱共24元,但举报人实际并未使用小料和多余的2套餐具,故要求查处。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承认多收取了24元,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4年8月31日,举报人到当事人店内用餐,仅使用了2套餐具,未使用小料。但当事人却多收取了2套餐具和4份小料的费用,共计2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商品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朋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3、对王朋做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54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构成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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