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86号
当事人:天津艾乖箱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65484699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人民家园2-4-1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兴裕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SH-24TJWCX-008),报告显示天津艾乖箱包有限公司销售的背提包(皮包)检验项目中振荡冲击性能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检验依据/判定依据:QB/T 1333-2018《背提包》《学生书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2024年10月15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背提包(皮包),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艾乖箱包企业店”,销售有保定白沟新城青颖箱包厂生产的背提包(皮包)〔商标:艾乖;货号:Q1822#前双口袋尼龙男双肩;材质:尼龙布;内衬:涤纶;规格:290mm*410mm*120mm;生产厂家:保定白沟新城青颖箱包厂;地址:白沟镇工业园区;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QB/T 1333-2018;安全技术类别:GB 20400-2006(C类)皮革GB 18401-2010(C类)纺织〕。2024年8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上述背提包(皮包)进行流通领域商品检查检验。2024年10月2日,当事人签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SH-24TJWCX-008),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2024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SH-24TJWCX-008),检验结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振荡冲击性能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检验依据/判定依据:QB/T 1333-2018《背提包》《学生书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背提包(皮包)。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背提包(皮包)的构成要件。因上述背提包(皮包)销售数量无法查实,本案货值金额119.8元,违法所得2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兴裕的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EMS邮件号轨迹查询打印件;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王兴裕对吕超的授权委托书、吕超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吕超的询问笔录;5.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处罚〔2024〕138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背提包(皮包)不合格项只有1项,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的从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19.8元;2.没收违法所得2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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