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22号
当事人:侯庆红
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嘴村北新村4排28号
公民身份号码:/
2024年11月15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辰盛路杨咀平房1号的侯庆红经营的“回收铜铝铁”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铜铁铝回收经营活动,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标注上海好运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带有作弊功能,属于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电子计价秤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4〕22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4日,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三十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延强〔2024〕22号),并告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辰盛路杨咀平房1号从事铜铁铝回收经营活动,截至案发,仍未办理设立登记。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在营业期间,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并使用配有遥控器(设有A、B、C、D四个按钮)的电子计价秤(标注上海好运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制)。2024年11月15日,举报人卖的废铜重量为67kg,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结算时称重为46.9kg。同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kg的砝码进行称重,按住遥控器A按钮,电子秤显示0.90kg;按住遥控器B按钮,电子秤显示0.80kg;按住遥控器C按钮,电子秤显示0.70kg;按住遥控器D按钮,电子秤显示1.00kg。上述电子计价秤带有作弊功能,属于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上述行为满足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未建立回收和销售台账,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侯庆红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侯庆红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52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办理设立登记,本案无违法所得,故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电子计价秤(标注上海好运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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