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7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随意家常菜馆(杨巧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4ETLXF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辰永路14号
经营者:杨巧玲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名称为“随意家常菜馆(北辰店)”的商户在饿了么平台超范围经营麻辣猪耳冷荤类制品,超出许可范围,要求及时处理。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随意家常菜馆(杨巧玲)进行检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是“随意家常菜馆(北辰店)”,并在平台上制售凉菜“麻辣猪耳”食品,不在其许可范围内。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1月2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当事人在经营项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在饿了么平台上制售了“麻辣猪耳”食品,一直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经营期间“麻辣猪耳”售出4份,售价38.0元/份,利润3.0元/份。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在网上制售冷荤类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杨巧玲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4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杨红岭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杨红岭的询问笔录;4.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57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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