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85号
当事人:天津瑞景山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8258RA6P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佳欣里9-1-104
负责人:刘恩宇
2024年11月25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佳欣里9-1-104的天津瑞景山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室内白板上写有“血清 管净,心血管疾病调理,1+3+1方案,1:激光 净化血液;3:红曲 溶斑、固斑、缩斑;鱼油 软化血管;卵磷脂 保肝、修复细胞膜;1:Q10 增加心肌动力、抗氧化”等字样,其中激光为量子激光机,红曲为红曲片,鱼油为鱼油软胶囊,卵磷脂为磷脂颗粒,Q10为辅酶Q10胶囊。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量子激光机的净化血液的相关依据,红曲片的溶斑、固斑、缩斑的相关依据,鱼油软胶囊的软化血管的相关依据、磷脂颗粒的保肝、修复细胞膜的相关依据,辅酶Q10胶囊的增加心肌动力的相关依据。2024年12月2日,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白板上写有“血清 管净,心血管疾病调理,1+3+1方案,1:激光 净化血液;3:红曲 溶斑、固斑、缩斑;鱼油 软化血管;卵磷脂 保肝、修复细胞膜;1:Q10 增加心肌动力、抗氧化”等字样,摆放在店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激光为量子激光机,红曲为红曲片,鱼油为鱼油软胶囊,卵磷脂为磷脂颗粒,Q10为辅酶Q10胶囊。2024年11月25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使用的量子激光机,无法提供净化血液的相关依据;店内保健食品专柜摆放有保健食品样品,其中红曲片为保健食品,标明保健作用:调节血脂,无法提供溶斑、固斑、缩斑的相关依据;鱼油软胶囊为保健食品,标明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无法提供软化血管的相关依据;磷脂颗粒为保健食品,标明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延缓衰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延缓衰老的保健功能),无法提供保肝、修复细胞膜的相关依据;辅酶Q10胶囊为保健食品,标明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和抗氧化,无法提供增加心肌动力的相关依据。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刘恩宇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负责人刘恩宇对张亚静的授权委托书、张亚静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张亚静的询问笔录;4.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处罚〔2024〕158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