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48号
当事人:天津荣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7G3ADM09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高峰路与龙门东道交口雍祥府13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靓
2024年9月14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电力)的光伏专用线不符合质量要求。通过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涉案的80000米PV1-F1*4MM2、14000米PV1-F1*6MM2两种型号的光伏专用线电阻不符合质量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光伏专用线。2024年9月23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024年12月20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30日。2024年10月12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尚未使用的40000米PV1-F1*4MM2光伏专用线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样检验的PV1-F1*4MM2光伏专用线导体的电阻不符合GB/T3956-2008/IEC 60228:2004的规定。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津辰市监综二检鉴结〔2024〕2号)及检验报告(TQT09-0768-2024;TQT09-0769-2024),并依法对尚未使用的40000米PV1-F1*4MM2光伏专用线进行扣押。2024年11月23日,我局延长了该行政强制措施期限。2024年12月23日,我局依法解除了该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2月13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尚未使用的14000米PV1-F1*6MM2光伏专用线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样检验的PV1-F1*6MM2光伏专用线导体的电阻不符合GB/T3956-2008/IEC 60228:2004的规定。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津辰市监综二检鉴结〔2024〕4号)及检验报告(TQT09-0970-2024;TQT09-0971-2024),并依法对尚未使用的14000米PV1-F1*6MM2光伏专用线进行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主营电线、电缆销售业务。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向龙泰电力销售PV1-F1*4MM2光伏专用线40000米、PV1-F1*6MM2光伏专用线14000米,销售单价分别为2.92元/米、4.4元/米,合计金额178400元(含税),该批光伏专用线用于天津地铁6号线南孙庄站(大毕庄二期)分布式光伏项目,至今尚未使用。于2024年4月1日向龙泰电力销售PV1-F1*4MM2光伏专用线40000米,销售单价为3.09元/米,合计金额123600元(含税),该批光伏专用线用于天津地铁民航学院车辆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被龙泰电力安装使用,现已拆卸。双方约定2批光伏专用线质量要求为导体电阻达标。基于合同约定,当事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中旭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线缆)采购光伏专用线,购进单价分别为2.5元/米、4.1元/米,合计金额157400元(含税)。于2024年4月2日向中旭线缆采购光伏专用线,购进单价为2.8元/米,合计金额112000元(含税)。双方约定2批光伏专用线质量要求为导体电阻达标。2024年10月12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尚未使用的40000米PV1-F1*4MM2光伏专用线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导体电阻(20°C)检测结果分别为9.01Ω/KM(红),9.12Ω/KM(黑),标准要求为最大5.09Ω/KM,所检项目不符合GB/T3956-2008/IEC 60228:2004的规定。2024年12月13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尚未使用的14000米PV1-F1*6MM2光伏专用线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导体电阻(20°C)检测结果分别为4.25Ω/KM(红),4.25Ω/KM(黑),标准要求为最大3.39Ω/KM,所检项目不符合GB/T3956-2008/IEC 60228:2004的规定。当事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光伏专用线的构成要件。2025年1月6日,当事人对涉案光伏专用线进行退货处理。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78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工单编号:DH20240913014275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印件、举报说明及相关材料、江苏华东智能线缆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HDZN/J20240523010;HDZN/J20240523011);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20240315、20240401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通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材料;4.被委托人李洪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5.龙泰电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20240315、20240401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采购供应商确认单复印件、采购付款单复印件;7.龙泰电力被委托人吴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吴静制作的询问笔录;8.中旭线缆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复印件;9.2024031701、2024040201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通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材料,涉案光伏专用线的产品合格证打印件、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打印件;10.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抽样单;1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TQT09-0768-2024;TQT09-0769-2024;TQT09-0970-2024;TQT09-0971-2024)、GB/T3956-2008/IEC 60228:2004电缆的导体标准复印件;12.货值金额计算表;13.电子回单打印件。
本局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光伏专用线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与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未使用的40000米PV1-F1*4MM2、14000米PV1-F1*6MM2光伏专用线;2.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3032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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