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49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唯客食品便利店(左凤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45HQ9A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翡翠城底商1号
经营者:左凤暖
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投诉,据投诉人所述,其于2024年11月3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唯客食品便利店内购买了“锐澳牌鸡尾酒蓝玫瑰威士忌风味”,花费17.5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7日,保质期为18个月。投诉人反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左侧摆放酒水饮料的货架上发现两瓶 待售的“RIO蓝玫瑰威士忌味鸡尾酒(预调酒)”,生产日期均为2023/02/07,保质期18个月,售价为13元。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瑞强制〔2024〕15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由天津三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RIO蓝玫瑰威士忌味鸡尾酒(预调酒)”6瓶,生产日期均为2023/02/07,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为每瓶10.8元,出售价格为每瓶13元。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左侧摆放酒水饮料的货架上发现两瓶待售的“RIO蓝玫瑰威士忌味鸡尾酒(预调酒)”,生产日期均为20230207,保质期18个月,售价为13元。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一瓶。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9元,违法所得 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询问笔录、进货单票据复印件、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来源和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情况。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49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减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RIO蓝玫瑰威士忌味鸡尾酒(预调酒)”两瓶;2、没收违法所得2.2元;3、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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