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448号-天津市北辰区叶寿平烟酒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5-13 16: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44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叶寿平烟酒经营部(刘卫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7F7LWXK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辰悦广场二层2F-0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卫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4年3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举报人于2024年3月13日在叶波大润发(辰悦店)购买的黑胡椒牛排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2024年4月1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销售澳金黑牛牌菲力黑椒牛排,该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行为。本案货值金额323元,违法所得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叶寿平烟酒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 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刘卫华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林奎德身份证复印件;

3.对被委托人林奎德制作的现场笔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

4. 对被委托人林奎德制作的询问笔录;

5.被委托人林奎德提供的天津市北辰区叶寿平烟酒经营部澳金黑牛牌菲力黑椒牛排明细、天津市北辰区叶寿平烟酒经营部(刘卫华)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

6.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局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44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4.1“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27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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