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0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程有利饭店(程要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L7JW9E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辰昌路1260号(金拱门餐厅旁)
经营者:程要平
2024年12月9日,我局收到举报,据举报人所述,其于2024年12月7日在天津市北辰区程有利饭店内吃饭,共计使用了12套收费餐具,餐具有20241105和20241107两个生产日期,保质期均为15天,在消费当天均已过期。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就餐区发现摆放有收费餐具,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5天,未超过保质期。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由天津市金华康达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购进“餐具”,于2024年11月5日购进了70套,2024年11月7日购进了98套,生产日期均为购进日期,保质期15天。进货价格为每套0.7元,出售价格为每套1元。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就餐区发现摆放有收费餐具,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5天,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上述批次餐具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38套。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4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举报材料、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的事实情节;
4.询问笔录、进货单票据复印件、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和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情况。
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0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6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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