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5〕26号-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10 10: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483639XG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棣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举报,举报人称2024年12月11日在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内购买的“m&msm豆”价格标签标注价格18元,结账收款20.9元,要求我局查处。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货架上未发现有“m&msm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经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通过微信向我局提供了标价照片及购物小票照片。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由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购进“m&msm豆”放置于货架销售,标价为18元每袋,2024年12月11日因价格变动,调整售价为20.9元,因店员疏忽未及时变更商品价签,导致价签标注仍为18元每袋,2024年12月12日店员对价签进行了变更,标价为20.9元。上述“m&msm豆”2024年12月11日共计售出2袋。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明码标价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1.8元,违法所得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m&msm豆”的事实情节;

3.举报材料及照片打印件,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的购进“m&msm豆”价签标注价格与售价不一致的事实情节;

4.销售记录照片,证明进货来源及价格变动情况。

本局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2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m&msm豆”价格发生变动时当事人未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符合未明码标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经营行为违法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的规定。应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处罚款3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