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648号-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10 10: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48号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483639XG

营业场所: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年12月5日,我局接到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TTTS-CC24066-004。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经营的毛绒玩具不可拆卸塑料小物件牢度和装配质量项目不符合GB/T 9832-2007标准(生产单位:拉比泰(深圳)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二楼办公区柜子里封存1个上述被抽样检验毛绒玩具的备样。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1个毛绒玩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济南名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进了6个拉比泰(深圳)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毛绒玩具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43元/个。2024年11月8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毛绒玩具进行了监督抽查,当日当事人向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售出2个毛绒玩具,售出价格为89元/个,上述毛绒玩具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毛绒玩具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二楼办公区柜子里封存1个上述被抽样检验毛绒玩具的备样。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除备样外,其余毛绒玩具均已售出。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34元,违法所得2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4066-00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毛绒玩具被判定为不合格;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不合格毛绒玩具的现场情况;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毛绒玩具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询问笔录,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4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不合格的拉比泰(深圳)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毛绒玩具1个;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1068元;3.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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