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15号-天津市北辰区飞虎网吧虚假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11 10:3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1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飞虎网吧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3300645273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亨顺广场1号楼3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志浩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发来的行政投诉书,根据该线索依法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亨顺广场1号楼311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报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调查、现场检查、等方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之间,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堂二里镇十街村口的美斯兰特台球桌工厂,以7850元每张的价格采购了“仿乔式”2张金腿、8张银腿台球桌。现场检查期间,经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鉴别,当事人的10张带有“”商标标识的台球桌并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该公司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当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球桌不够成违法行为。同时经调查该线索违法经营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我局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立案告知书。“乔式”品牌台球桌在台球爱好者当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在明知自己的台球桌是假冒“乔式”品牌的情况下,在日常经营活动对外公示的价目表中,仍标有乔氏金腿、乔氏银腿。并对价格进行公示,价格在20元/小时到30元/小时之间。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徐志浩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台球桌系侵犯“乔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2024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打印件,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徐志浩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只是在经营活动当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球桌,并无制假行为。同时证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所使用的球桌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情节。

4.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徐志浩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1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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