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27号-天津三多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1-24 10: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27号

当事人:天津三多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13MA075H3X6T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牛场路与四号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俊山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牛场路与四号路交口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合力叉车,型号CPCD,产品编号为010306J9829,制造日期2024-01-10,合力工业车辆(盘锦)有限公司,用于食品等货物搬运,现场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2024]第ZD112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于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合力牌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010306829为《特种设备目录》内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上述叉车开展货物搬运活动,未经定期检验。自2024年3月1至案发,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开展货物搬运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光盘、现场照片;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2024]第ZD1122号);

4.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时间自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叉车合格证明书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叉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6.叉车整改报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津场定检2024-07807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编号:车11津M06551(25))。

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27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为《特种设备目录》内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将叉车申报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应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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