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29号
当事人:恭学(天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599N0T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淮东路与淮河中道交口西北侧北润华庭9号楼商业8门;9号楼商业12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永强
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其店堂墙上贴有含有其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宣传广告板,在其用于广告宣传的《专升本指导手册》中发现含有涉嫌为其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9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取得办学许可证,主营业务为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培训。2024年11月当事人将经营场所变更至现住所,并在其经营场所墙上贴有含有其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宣传广告板。同月,当事人印制70本《专升本指导手册》用于广告宣传,该手册中第48页至54页所涉及的学员信息部分为其受益者。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当事人为广告主、制作者、发布者,广告费用共计7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3.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专升本指导手册》复印件、电子发票打印件;4.当事人的整改报告;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2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47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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