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40号
当事人:天津允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FMRY50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6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8日,我局收到实名举报称淘宝平台的柏克旗舰店销售无合格证的电动两轮车线索。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取得柏克旗舰店淘宝店铺经营权,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铺名为“柏克小型电动滑板车女士亲自接娃送孩子锂电折叠电瓶车遛狗宠物车”的电动自行车在售,购买页面有“8Ah”、“10Ah”、“12Ah”、“15Ah”、“18Ah”、“20Ah”配置可供选择。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所需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为2022091119001339,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显示报检的样品型号为TDW1006Z,电池容量为10Ah。当事人涉嫌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2024年11月21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淘宝平台的柏克旗舰店上向海外销售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W1006Z,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显示报检的样品的电池容量为10Ah。为了迎合海外市场需求,当事人在产品页面设有“8Ah”、“10Ah”、“12Ah”、“15Ah”、“18Ah”、“20Ah”配置供消费者选择。因当事人销售审核不严格,导致该电动自行车“20Ah”配置在国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配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行为构成要件。
经查阅当事人销售明细,本案货值金额为9917.42元,违法所得1117.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单及附件打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涛身份证复印件;3.柏克旗舰店中涉案产品页面打印件;4.淘宝平台销售记录、客服聊天记录;5.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编号202209111900133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TDW1006Z型式试验检验报告打印件;7.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
本局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4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6942.19元;2.没收违法所得1117.4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