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36号-天津市好益嘉物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21 10: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36号

当事人:天津市好益嘉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7BNDRX9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万发分园2号

法定代表人:梁源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叉车作业人员贾凡斌操作叉车进行搬运货物时,该叉车货叉上站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D2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贾凡斌操作叉车进行搬运货物,该叉车货叉上站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5.1.4 第四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6)严禁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的要求。

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操作叉车货叉上站人的行为,满足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视频光盘、现场照片;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ZD26号);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相关规定打印件;

6.整改报告。

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36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操作叉车货叉上站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之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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