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7号-天津市北辰区艺璇腾达文化用品销售中心制作含有诱导性内容的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27 10: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7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艺璇腾达文化用品销售中心(罗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PAU22B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中心南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罗燕


2025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当事人涉嫌制作含有诱导性内容的广告,将对该案件线索移送本局处理。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制作含有诱导性内容的广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2025年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5年2月19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4年8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为伊春市博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康店齐夏龙(另案处理)先后制作“麝香壮骨膏”商品广告和“复方氨酚烷胺片”、“医用碘状消毒棉球”商品广告各一条,每条广告内容中均使用“家中必备”广告宣传用语,收取广告制作费共计510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制作含有诱导性内容的违法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510元,违法所得5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罗燕身份证复印件;2.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伊市监案移〔2025〕1号)及相关材料;3.对罗燕制作的询问笔录;4.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

本局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制作费用发票,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510元;

2.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5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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