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英奇堡餐饮店(李小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71TM9U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文玩综合市场B区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小英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文玩综合市场B区53号的李小英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英奇堡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Shawarma•浪漫土耳其烤肉”,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店内公示栏公示的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7月1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使用上述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开设网店“牛培堡•手作牛肉汉堡(商业大学店)”,其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文玩综合市场B区53号。2025年1月1日,当事人又使用天
市北辰区烤堡快餐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开设网店“Shawarma•浪漫土耳其烤肉”,该网店和“牛培堡•手作牛肉汉堡(商业大学店)”的经营场所均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文玩综合市场B区53号。天津市北辰区烤堡快餐店载明的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文玩综合市场c区73号,且已经不经营。上述行为满足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小英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3.对李小英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1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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