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爱来客食品便利店(宋忠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F8RQ11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星河时代商业商铺2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忠雪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天津市北辰区爱来客食品便利店售卖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的舒肤佳香皂,能提供照片、支付截图。2024年12月17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星河时代商业商铺2号楼-101的宋忠雪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爱来客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从事食品销售,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俺的农场(星河时代店)”,网店销售有“舒肤佳 纯白清香型香皂 115g/盒”。店内货架上摆放有上述商品,标注规格为“净含量:100g”。当事人涉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从孙兰英处购进舒肤佳香皂(盒装,净含量100克,标价4.5元/盒)25盒置于店内销售。同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商品上架自己开设的美团店铺“俺的农场(星河时代店)”,上架名称为“舒肤佳 纯白清香型香皂 115g/盒”,标价6.8元/盒。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方式向投诉人销售名称为“舒肤佳 纯白清香型香皂 115g/盒”的上述批次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的舒肤佳香皂以外,其余上述批次商品是否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售出无法查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查实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6.8元,查实违法所得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宋忠雪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3.对宋忠雪的询问笔录;4.违法所得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处以违法所得5.5倍罚款19.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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