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520号-天津市北辰区麦迪酒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11 11: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2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麦迪酒吧(汪学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TT0N71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辰盛路与光荣道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学康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7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辰盛路与光荣道交口处的汪学康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麦迪酒吧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现场摆放自助售货机售卖烟草制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9年5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截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天津市北辰区内持有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11月7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烟架上摆放有待售的烟草制品,有5盒中华(硬)(标价50元)、4盒中华(双中支)(标价60元)、5盒贵烟.萃(标价23元)、5盒江山(标价23元)、4盒家园猫(标价25元)、5盒南京(标价18元)、5盒芙蓉王(标价30元)、5盒软蓝利群(标价20元)、5盒天下明楼(标价23元)、5盒爱尚(标价20元)。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货值金额1375元,本案违法经营总额1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汪学康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经营者汪学康对沈军的授权委托书,沈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沈军的询问笔录;4.现场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52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处罚如下: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2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