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5号-远大征(天津)酒水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白酒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28 11: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远大征(天津)酒水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60AMXE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佳丰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龙


2025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东丽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白酒标签与其包装分离,将案件线索移送本局处理。2025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核查,未发现条码有问题的白酒,当事人称条码有问题的白酒公司无库存,已全部退回给供货商(本局执法人员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有下架停止销售的84箱42度那些年125毫升白酒,其标签套装在酒瓶上能取下,违反了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2025年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从天津正朗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注销)以每箱110元的价格,购进42度那些年125毫升白酒100箱置于公司进行销售,购货款11000元。该款酒的标签套装在酒瓶上能取下,标识与酒瓶分离。自2021年5月份起,以每箱108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东丽区剑宾生鲜超市6箱,以每箱120元的价格先后销售给其他商户共计9箱。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款酒15箱,送朋友1箱,库存84箱。依据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11928元,违法所得78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白酒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谢文龙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被委托人谢远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谢远征制作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和销售单打印件、天津正朗商贸有限公司复印件;5.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及附件材料;6.天津正朗商贸有限公司的户卡打印件。

本局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 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