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659号-天津祥尔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28 09: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59号

当事人:天津祥尔瑞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006738728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姚江东路宸宜花园25-1-1202

法定代表人:韩明芬

2024年12月5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提到当事人涉嫌在拼多多平台售卖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2024年12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待售的电动自行车,涉案的电动车链接已经下架,当事人承认销售过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此案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车销售。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祥尔瑞运动户外专营店”的网店,2024年7月上架了名为“智能复古电动助力变速自行车24寸26寸电动车电瓶车老人代步车锻炼”的商品链接,并于2024年7月22日售出了一辆上述电动自行车,上述车辆无法提供认证资质。当事人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并于2024年9月主动下架了上述链接。上述电动自行车进价2600元/辆,售价3107.04元/辆。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3107.04元,因上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已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韩明芬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委托书、被委托人丁鹏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丁鹏的询问笔录;4.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5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3107.0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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