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654号-天津市北辰区人人喜乐便利店销售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03 09: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5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人人喜乐便利店(方伟)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13MA05LXFF4W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姚江东路商业楼姚江东路1号

经营者:方伟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暖手宝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望核实处理。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实,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菲利娅暖手宝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4706.99-2009,售价16.5元/个,已售出2个,现场待售1个。

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20日我局委托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菲利娅暖手宝进行检测检验,现此案于2025年2月19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和百货销售。当事人购入3个菲利娅暖手宝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商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4706.99-2009,售价16.5元/个,已售出2个,现场待售1个。我局委托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菲利娅暖手宝进行检测检验。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YJ2025(北辰)001),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菲利娅暖手宝经检验显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导线的横截面积)项目不符合标准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检测报告(编号WYJ2025(北辰)001);3.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授权人赵洋的询问笔录;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5.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6.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本局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5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9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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