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75号
当事人:食现食品商贸(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J4NP798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465号C3-1-101
法定代表人:尹雅杰
2025年1月21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1月3日在抖音平台的“食现食品”店铺内购买了“沙葱羊肉卷”产品,该产品属于预制调理肉制品,禁止分装,当事人食现食品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添加沙葱将其切片出售属于生产行为,且未经许可。要求赔偿、查处,给予奖励。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22日对当事人食现食品商贸(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是“食现食品”,店铺内销售有1款“沙葱羊肉片”产品,标签信息标示配料为“羔羊肉、沙葱”,生产商:内蒙古中信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后保质期12个月。现场当事人不存在生产行为,其表示将大包装产品切片后进行小包装销售,原始标签信息名称是“羔羊沙葱肉砖”,配料标示“羔羊肉”,委托商是内蒙古中信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是24个月。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月24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供货商“高碑店市汇嘉裕食品销售部”处购进2件共计48kg的“羔羊沙葱肉砖”产品,之后在经营过程中将大包装肉砖切片后进行小包装销售。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向产品生产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了协查函,复函称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沙葱原料,属于速冻调制肉制品,再结合产品标签当事人属于散装食品销售且经营过程中无添加沙葱加工行为,故判定当事人不属于分装生产行为;同时根据我局调查,产品标签存在虚假信息,当事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上的店铺“食现食品”已将产品全部售出,售价是93.3元/kg,利润是6.0元/kg,综上本案货值金额4507.2元,违法所得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尹雅杰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5年1月22日)、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穆一沣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穆一沣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协查函(津辰市监天协查〔2025〕2号、3号)以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复函;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单等。
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7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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