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5〕58号-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登瀛楼餐饮管理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06 11: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5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登瀛楼餐饮管理店(吴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6KQ73R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辰昌路19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5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登瀛楼餐饮管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厨房操作间环境脏乱;2.库房内食品未离墙离地存放;3.半成品存放未覆保鲜膜;4.冰柜内生熟食品混放;5.垃圾桶未盖盖。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31654-2021)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辰市监瑞责改【2025】1号),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025年2月5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登瀛楼餐饮管理店进行复查,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洗碗间地面破损;2.过道处存放食品原料未离墙离地;3.食品与非食品混放;4.食品原料未按规定贮存;5.洗碗间内餐具未放入保洁柜。当事人上述行为仍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31654-2021)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

2025年1月24日,因当事人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31654-2021)要求的行为,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辰市监瑞责改【2025】1号),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及时整改,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吴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查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辰市监瑞责改【2025】1号),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检查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的现场笔录、录像,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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