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4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顶鲜快餐店(郝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BK2P5A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龙泉道778号【天津瑞景国际鞋城】2区107号
经营者:郝钢
2025年1月14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反映通过美团平台查看天津市北辰区顶鲜快餐店外卖经营资质,系统里只有营业执照,疑似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反映天津市北辰区顶鲜快餐店超范围经营了凉菜类食品。
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店铺名称为“东北自选盒饭·锅包肉”,在该店铺食品安全档案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北辰区美乐家快餐店,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龙泉道778号【天津瑞景国际鞋城】2区108号;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菜单中写有“凉拌黄瓜[同堂食量]”,该店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入网食品经营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2025年1月22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4年4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食品安全档案中错误上传为天津市北辰区美乐家快餐店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该行为满足入网食品经营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美团网店经营“凉拌黄瓜[同堂食量]”,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凉拌黄瓜[同堂食量]”共销售2份,每份价格14.5元,当事人已将上述菜品下架停止经营,当事人该行为满足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9元,违法所得 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举报材料、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情节;
4.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4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停止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给予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