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748号
当事人:天津九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7N6PD4A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瑞康家园8号楼底商2号
经营者:陈维
2024年12月9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九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平台店铺广告宣传中使用含有医疗术语或医疗作用“鼻炎调理”的字样;2024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九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平台店铺广告宣传中使用含有医疗术语或医疗作用“通风调理、通痹止痛”的字样。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有店铺,提供“仪器理疗、艾灸”等服务,在店铺服务介绍中写有“通风调理、通痹止痛,鼻炎调理”字样。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虚假广告。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使用JB-ⅠB型开宇经络治疗仪进行理疗服务,经营场所中挂有价目表,价目表中内容包括肩周炎调理、腰间盘突出调理、颈椎病调理、肘膝关节调理、糖尿病预防、便秘预防、更年期预防、骨质疏松预防、脑中风预防、失眠症预防、痛风预防、强腰补肾调理、脊柱强直预防、前列腺预防、乳腺疾患预防、盆腔炎预防、痛经月经不调预防、宫寒预防、鼻炎预防、高血压预防、富贵包、面部提升、膀胱排毒。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4月18日开始营业,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了名为“天津九和源健康管理”的店铺,并在网店上发布了[鼻炎调理]、[通风调理]、[高血压调理]、[头痛调理]、[老寒腿调理]、[妇科调理]等服务项目,在实地经营场所中挂有价目表,价目表中内容包括肩周炎调理、腰间盘突出调理、颈椎病调理、肘膝关节调理、糖尿病预防、便秘预防、更年期预防、骨质疏松预防、脑中风预防、失眠症预防、痛风预防、强腰补肾调理、脊柱强直预防、前列腺预防、乳腺疾患预防、盆腔炎预防、痛经月经不调预防、宫寒预防、鼻炎预防、高血压预防、富贵包、面部提升、膀胱排毒。当事人使用JB-ⅠB型开宇经络治疗仪对肩周炎调理、腰间盘突出调理、肘膝关节调理、骨质疏松预防、失眠症预防进行服务,其余项目使用该仪器结合艾灸进行服务,当事人提供了JB-ⅠB型开宇经络治疗仪的产品说明书、厂家宣传材料、辽宁开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报告。经协查,JB-ⅠB型开宇经络治疗仪并无上述项目的治疗功效。辽宁开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天津九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过JB-ⅠB型经络治疗仪,也没有提供过产品说明书、厂家宣传材料、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报告。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举报材料、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回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74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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