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677号-天津北辰区瑞龄门诊部销售劣药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26 11: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77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瑞龄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WE6A49

营业场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达北路与环瑞路交口(老年公寓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海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辰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Q20240089。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北辰区瑞龄门诊部经营的紫苏子(炒紫苏子)水分项目标准规定不得过2%,检验结果3.8%,不符合规定。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北辰区瑞龄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门诊部药房内有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30403的紫苏子(炒紫苏子)37克。执法人员当场将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送达告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紫苏子(炒紫苏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收到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送达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我局于2025年2月6日收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北辰区瑞龄门诊部经营的紫苏子(炒紫苏子)经复验水分项目标准规定应不得过2%,检验结果2.4%(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从天津敬一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1千克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炒紫苏子(批号230403)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120.3元/千克。2024年11月28日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辰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炒紫苏子进行了日常监督抽验,上述炒紫苏子经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水分项目标准规定不得过2%,检验结果3.8%,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上述炒紫苏子的检验报告后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检验报告(复验)检验结论为水分项目标准规定应不得过2%,检验结果2.4%(不符合规定)。上述炒紫苏子当事人已售出963克,剩余37克,售价为150元/千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2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送达告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0240089)、检验报告(复验)(报告编号:YW20250000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炒紫苏子不符合规定;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炒紫苏子的现场情况;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炒紫苏子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7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经复验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炒紫苏子的情形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第六条第一项“中药饮片的水分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一)水分标准在5%以下(含5%)的,不超过标准值的30%;”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减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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