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8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卤尚卤卤味食品店(梅繁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F0GM7K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东升里4号楼底商38号
经营者:梅繁雪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投诉单,投诉人称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抖音平台在天津市北辰区卤尚卤卤味食品店购买到散装熟食,发现为三无食品。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按投诉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真空塑封机及成品散装熟食,当事人现场认可通过快递异地销售散装熟食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2024年12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赵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1日在当事人开设的抖音平台店铺“卤尚卤用心做卤货”购买了0.664斤猪蹄和0.496斤猪耳朵,连同快递费共计支付66元,收货地址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当事人通过快递将上述产品邮寄给了投诉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本案当事人售卖的猪蹄和猪耳朵系其自己加工、包装后在网上进行异地销售,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本案已查明的货值金额66元,违法所得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梅繁雪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8张、现场检查视频1份;3.授权委托书1份、对被委托人赵强的询问笔录1份;4.12315转办单及投诉人提供的材料;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6.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58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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