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39号-王颖浩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21 10: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39号

    当事人:王颖浩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云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第三方人员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淘宝店铺玲玲电子的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望我局依法予以查处。经核实,实际行为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2024年12月2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17日,当事人与淘宝店铺玲玲电子的经营者达成口头协议,协助其代运营店铺以提高利润。为提高店铺内商品在淘宝商品搜索内的权重,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11月9日,当事人通过组织刷手下单购买,发空包伪造物流信息,虚假好评等方式组织虚假交易,后由淘宝店铺玲玲电子的经营者将经营货款及佣金返还当事人,形成虚假交易闭环。截至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共为淘宝店铺玲玲电子组织虚假交易417笔。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对举报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3.当事人提供的三份交易记录、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综三协查〔2024〕 10 号、津辰市监综三协查〔2025〕 1 号)及回函;4.提供材料通知书(津辰市监综三提通〔2025〕 1 号)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函。

本局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听告[2024]1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资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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