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170号
当事人:天津市辰康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EAA9WJX0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龙泉道西端南侧瑞贤园1-25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雨壮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龙泉道西端南侧瑞贤园1-25号楼底商的天津市辰康优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店内墙上张贴有“恒亮,中国蜂业的隐形巨人”宣传海报,内容包括“主席关注的明星企业”“时任徐勇清上将视察恒亮蜂业”等文字并附有视察图片。当事人涉嫌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广告,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3月6日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当事人店内销售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蜂王浆冻干粉。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恒亮,中国蜂业的隐形巨人”的宣传海报,内容包括“主席关注的明星企业”“时任徐勇清上将视察恒亮蜂业”“时任浙江省省委书记赵洪祝视察恒亮蜂业”“时任北京市委书记蔡奇视察恒亮”“时任浙江省农业厅厅长程渭山视察恒亮”“时任重庆市委书记陈敏尔视察恒亮”“时任浙江省政协主席周国富”“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视察恒亮”“时任浙江省委副书记乔传秀视察恒亮”“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视察恒亮”等文字并附有视察图片。该海报为宣传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起到宣传当事人销售蜂王浆冻干粉的目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夏雨壮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夏雨壮的询问笔录;4.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17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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