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5〕120号-津北辰津辉诊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4-16 14: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120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津辉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HGJ5W7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辰达路与龙武道交口处西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姚兰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辰达路与龙武道交口处西26号的天津北辰津辉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面门头LED显示屏滚动播放“一次治愈腱鞘炎、一次治愈痔疮、一疗程治愈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一疗程治愈肩周炎膝关节炎滑膜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3月18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从事门诊服务。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安装LED显示屏并开始滚动播放“一次治愈腱鞘炎、一次治愈痔疮、一疗程治愈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一疗程治愈肩周炎膝关节炎滑膜炎”等内容的文字。当事人通过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文字的形式直接介绍医疗服务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广告含有“一次治愈”“一疗程治愈”等内容,属于保证治愈内容的医疗广告。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通过LED显示屏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兰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光盘;3.对姚兰的询问笔录;4.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12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